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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时间:2020-12-27 12:57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master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在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将“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要一环。在此,笔者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理,对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希望助推类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目的:统一法律适用

  类案监督不同于以往个案监督之处在于,个案监督是针对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个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的检察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从而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类案监督则强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进行检察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因此,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其根本目标,而个案裁判的妥当性,并非类案监督追求的直接目的。

  类案监督的这一制度目标,与民事诉讼“类案”的特殊要求息息相关。法律界对“类案”并无精确的定义,理论上也有不同解释,但简单说来,“类案”无非是指类似案件、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3项提出了“类似案件”这一概念,指出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第15条阐明了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效力。换言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文件已经暗含了“类案”的概念,以及“类案”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类似案件”概念为基础,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中明确廓清了“类案”的含义,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从两高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类案”或“类似案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在先的已决民事案件而言的。这里的在先案件,可以是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是其他已决的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识别类案,比对裁判规则,来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正确统一性,这才是类案监督的目的指向,由此也彰显了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特殊功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性质:诉讼监督

  尽管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但是仍然在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框架内运行,由此决定了民事类案监督的诉讼监督性质。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监督职能在诉讼中的具体化,既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结果的法律监督,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中国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3条进一步细化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监督程序,并且附带勾勒了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中违法审判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框架。

  很显然,合法性是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生命线。为此,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类案的范围、方式、程序、诉讼地位、效力等方面,应当以上述诉讼监督的法律依据为依归。检察机关作为类案监督的主体,其类案监督权的行使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类案监督的展开须限定在民事程序的法定空间内,类案监督程序须内化为民事程序的有机部分。同个案监督一样,类案监督基于民事诉讼而生,类案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司法化特征。司法化的类案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相同的气质和特性,符合民事司法的规律,从而与民事程序制度融为一体,并且真正将民事检察权有效地嵌入到民事程序构造之中,而不会发生排异反应。由此,才能确保诉讼监督性质的类案监督具有程序正当性,以及监督效力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类案识别与裁判规则比对

  类案监督与传统的个案监督共享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规定。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需要找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类案不同判”可能的类案,这是实施类案监督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发展出一套类案识别的可操作性规则。

  首先是类案的判断要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否为类案,取决于类案的实质判断要素。学界有四要素说(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有三要素说(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一般而言,只要同时具备基本事实相似、争议焦点相似、争议法律问题相似的几个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类案。按照拉伦兹的观点,两个案件的法条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基本事实)类似,才能对两个案件作相同评价,因此,基本事实是类案识别要素中最基础的要素:基本事实不同,不属于类案;基本事实相似的,再进行争议焦点的相似性、争议法律问题的相似性的判断。

  类案的查找需要类案检索。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案例数据库检索平台,以类案识别的实质要素或其组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确定类案检索条件和范围,遵循类案检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相应检索。

  其次是提炼类案的裁判要点,并进行比对。裁判要点是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基于法律解释形成的个案裁判规范,可以直接展示法律规范的意思,或者具体释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甚至补充续造法律规范的内容。通过对类案裁判要点的提炼和比对,可以直观看出民事诉讼类案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为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提供可能。

  最后是类案监督方案的选择。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对检索类案进行分析。对于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根据类案的性质和层级(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法、地方法院案例),结合现行法规定,提出类案监督的具体方案。

 

  【作者简介】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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