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 司法制度

陈建华:悬赏执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1-01-06 12:20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6日 责任编辑:master

  何谓悬赏执行?悬赏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在执行实践中悬赏执行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获取有价值的财产和人员线索,从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有助于人民法院顺利解决查人找物的难题。

  在执行实践中,查人找物一直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痛点与难点。如何准确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个人居住信息和财产信息,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努力的一个方向。在此背景之下,人民法院探索出悬赏执行这条新路。

  从发展过程看,首次提出悬赏执行的是200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至此,悬赏执行以司法文件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悬赏执行予以确认,将悬赏执行正式引入执行程序。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指出,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向基层综治网格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执行信息。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悬赏执行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亟待破解。为此,笔者开展了调研与思考。

  一、悬赏执行的现实困境

  笔者以所在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开展调研。2018年3月,该院出台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截至2020年11月10日,郴州市两级法院悬赏执行的运行情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如下:

  1.受众参与度低。尽管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使得受众范围相比以前扩大了很多,但目前由于大多数民众不愿意举报、不知晓被举报人信息、害怕被举报人报复、不会举报等诸多原因,导致实际参与的人仍然较少,尤其是一些农村居民基本上对悬赏执行不知何意,有些人认为举报被执行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2.适用率偏低。当前悬赏执行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预付,因而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造成绝大多申请执行人不愿申请悬赏执行。2018年3月以来,郴州市两级法院中只有4个基层法院通过悬赏公告的方式寻找过失信被执行人。

  3.效果不甚理想。2018年3月以来,郴州市两级法院共发布4期悬赏执行公告,但至今只有其中2期有案外人向法院提供了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最终执行到位。

  二、悬赏执行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

  1.缺乏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当前悬赏执行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办法,缺少统一的法律层面的支撑。这使得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确定悬赏金的数额、悬赏公告的形式和内容、悬赏公告的发布及管理等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执行实践中难免出现各地法院及案件承办人对悬赏执行理解不清、对操作程序不懂且实施步骤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2.缺乏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举报人与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熟人,可以准确得知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和财产信息。因此,举报人与被执行人因举报“翻脸”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显得非常重要。然而,执行实践中却缺乏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缺乏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势必会使被执行人产生仇恨心理,因缺乏信息保密制度,被执行人一旦知悉举报人身份,可能会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二是缺乏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悬赏执行的举报人,目前法律上没有建立特殊保护制度,被执行人发现是被人举报之后,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可能面临损害风险。

  3.缺乏系统、广泛的宣传平台。目前,大多数法院主要是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悬赏公告,对悬赏执行的宣传力度较为有限,导致受众范围不够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年纪偏大的人对悬赏执行不理解,也缺乏信息来源,参与度很低。

  三、完善悬赏执行的对策建议

  在上述问题归纳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完善悬赏执行的对策建议:

  1.建立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首先,要科学界定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在适用主体上,只要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人员均可以进行举报,以扩大举报人范围,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隐匿信息的空间。在适用案件上,为了减少申请执行人的维权成本,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而且考虑到悬赏执行实质上属于辅助性执行措施的特点,可以明确只有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之后仍未能成功执结的案件,或者在执行案件准备终本前,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确定其是否愿意申请悬赏执行,并承担一定的费用。

  其次,合理确定悬赏金的数额。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其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奖励的比例高,举报人的积极性就高,反之,举报人的积极性可能就会受挫。当然,悬赏金的数额也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水平、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举报人付出的劳动等诸多因素,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最后,统一和细化“悬赏执行令”的样式和内容。可结合各地法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经实践检验实际可行的公告样式和内容,明确全国统一的“悬赏公告”样式和内容,供全国各地法院参照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悬赏执行的作用。此外,对于悬赏费用最终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还是由被执行人承担更为合理的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有的学者和法官认为,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理由是悬赏执行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意思自治”的私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的行为,悬赏执行是维护自身胜诉权益。有的学者和法官则认为,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悬赏金作为执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更为合理。在笔者看来,悬赏执行是根据执行到位金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悬赏金应由被执行人负担,只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而已。

  2.建立系统、广泛的宣传平台。首先,可向基层综治网格员推送悬赏执行公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指出,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向基层综治网格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执行信息。由于基层综治网格员熟悉被执行人情况,所以可鼓励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法院悬赏执行。

  其次,建立悬赏执行平台。可探索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方面的经验,建立一个全国法院悬赏执行平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找和举报。

  最后,可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措并举、共同发力,发挥失信被执行人悬赏公告的最大效应,扩大悬赏公告传播范围,给“老赖”制造舆论压力,促使其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也可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氛围,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各地法院除了在本辖区内官方网站、当地电视台、官方微信、当地广播、公交车等媒体发布悬赏公告,还可尝试与今日头条、新浪、搜狐等知名网站或者客户端对接。同时,针对广大农村信息相对闭塞的情况,可在失信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集市、村庄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悬赏公告,让更多人知晓悬赏执行的内容。

  3.建立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为了让举报人吃下“定心丸”,有必要建立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一方面,建立举报人信息保护制度。应建立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加以保护,应由专人负责接待举报人,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悬赏电话、电子信箱等,并由专人专管专用,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也应由专人保管,并提升其秘级,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探听。对保管人泄漏举报人信息的,应视情节依法严厉查处。

  另一方面,建立举报人人身与财产特殊保护制度。当举报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被举报人或者其他人各种形式的侵害时,比如举报人遭遇到被举报人威胁、谩骂、跟踪乃至实际伤害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法院的特殊保护,让其放下“包袱”。

  4.加强业务学习交流。从悬赏执行的运用实践来看,许多法院实行悬赏执行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使得一些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得以成功执结。因此,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一些地方法院在悬赏执行方面的成功经验,特别是查人找物上的有效做法,其他法院可以组织人员去学习取经。将学习到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自己法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合理运用到执行工作当中,力争取得更好的适用效果。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好悬赏执行的价值和作用,当前有必要制定悬赏执行法律规范,统一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悬赏执行的操作程序。同时,科学确定悬赏金数额、设计好悬赏公告发布方式。此外,建立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交流,以充分发挥悬赏执行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助力执行难题破解。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备案号: 京公安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