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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亮:通过类案检索提升诉前调解质效

时间:2021-01-31 17:25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01月31日 责任编辑:master

  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判断标准是法院是否主动参与、组织、安排了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从目前来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诉前调解法官对当事人起诉来的纠纷先行调解,法院将当事人起诉来的纠纷诉前委派给调解员先行调解。

  诉源治理强调法院要在诉的初始源头、次级源头、讼争源头积极推动诉前多元解纷机制发挥效用,让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体系中加强对非诉解纷主体化解纠纷的法律指导、加强对群众选择非诉解纷途径的善意引导,坚持司法中立、秉持司法为民。二是在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发挥诉调对接、诉非衔接作用,这是法院在诉前多元解纷中能够发挥作用的最主要方面。诉前多元解纷由“经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和“未经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两部分组成。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判断标准是法院是否主动参与、组织、安排了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从目前来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诉前调解法官对当事人起诉来的纠纷先行调解,法院将当事人起诉来的纠纷诉前委派给调解员先行调解。

  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法院深入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上线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并对全国3000多家法院诉讼服务质效进行评估。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2.0版指标及说明》,专门增加了“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数量的比重”“诉前调解成功后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成功率”“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调解人员与调解案件比”等考核指标,并制定了空前严格的评分要求,例如:“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数量的比重小于10%,不得分,“诉前调解成功后自动履行率”小于20%,不得分。可见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高度重视和强推决心。但从目前来看,很多法院以上指标得分情况并不乐观,还需重视。究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对法院主导的诉前调解认识不够,还停留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就应开庭审判拿到判决的固有层面。二是调解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够,容易偏离法定裁判尺度主持一些明显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工作。三是诉前调解法官对调解技巧的灵活应用不够,未在类案指引和遵守规范下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对强制类型检索的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项将“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作为第二条规定下的兜底条款,为强制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留下了可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意见》要求承办法官依托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检索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旨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虽然《意见》将被检索对象限定为经立案形成案号后的待决案件,但参照《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精神将其作为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强制类案检索的一个执行依据,或者在《意见》的基础上对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强制类案检索制定更加明确的实施细则,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方向。

  在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适用强制类案检索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提升诉前调解质量。通过检索拟调解的纠纷类案,并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既可以让纠纷当事人了解纠纷存在的诉讼风险、掌握类案裁判尺度、分析调判利弊,也可以帮助诉前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在类案裁判尺度的指引和规范下准备调解策略、拟定调解方案,力促纠纷及时化解。其次,有助于强化诉调对接、诉非衔接。在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形成的类案检索报告可以为后续诉讼程序的提质增效提供参考。即使诉前调解未成功,后续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法官通过类案检索报告也可以迅速了解纠纷类型、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诉前调解成功的,法官也可通过分析类案检索报告提高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再次,有助于突出案源治理成效。在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引入类案检索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调解可信度,为后续诉讼程序内的纠纷化解注入更多司法公信力,可减少大量纠纷成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减少衍生案的案源基数和衍生案数量。

  在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适用强制类案检索机制,需要重视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条件。在《意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诉前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前,应当依托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检索出与拟调纠纷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制作检索报告,并将检索结果告知当事人。类案检索报告应当记载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拟调纠纷争议焦点等内容,检索主体、纠纷当事人应当签字注明。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应将检索报告随案移送、归档备查。二是明确诉前调解类案检索的救济机制。在法院主导的诉前多元解纷程序中,法官或者调解员未对拟调纠纷的类案进行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且未告知纠纷当事人类案检索结果的,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诉前调解程序不当为由通过再审等程序申请撤销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类案检索,并有权知晓检索结果。三是明确诉前调解的评价机制。增加“诉前调解成功率”考核指标。在《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2.0版指标及说明》的基础上,增加“诉前调解成功率”指标,并根据不同的区间段,设置合理的评分规则,以提升调解质量。完善“诉前调”案件的评估机制。要发挥诉前调解人员解纷积极性,宜将“诉前调”案件纳入流程管理,对诉讼外案件进行单独信息登记,将诉前解纷的数量、化解纠纷的时间、化解纠纷的效果等要素,区分不同指数,设定相关分值,进行量化考核,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可以对“诉前调”案件进行建档管理,建档内容和归档标准,参照诉讼卷宗,并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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