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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龙:创新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 有效进行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时间:2020-09-17 09:4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09月17日 责任编辑:master

 近年来,重庆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制度系统化、功能多元化、监管台账化、组织规范化、类案指引体系化和运行技术化“六化齐驱”,深耕细作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优化办案咨询服务与审判制约监督并重的功能效用,落实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统一的改革要求,较好解决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问题,推动审判质效持续稳步提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制度系统化,善用改革思维和司法逻辑强化制约监督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之初,重庆法院即在全国率先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作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改革经验予以收录。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中,专业法官会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枢纽作用,通过创新实施“庭内法官会议+跨庭法官会议”并行的工作模式,上承审委会,下接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形成纵横联动、点面融合、运行规范的新型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工作格局,确保审判权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规范高效运行。

    二、功能多元化,拓展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效能

    专业法官会议的传统功能在于发挥集体智慧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审委会议题讨论发挥前置过滤作用。为深入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确保院庭长依法规范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四类案件”等需要院庭长强化监管的案件原则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使院庭长可通过主持或参与专业法官会议的方式依法全面履行个案监管职责,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功能从以办案咨询为主向办案咨询与制约监督并重的有序转变,着力解决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问题。截至目前,全市三级法院普遍设立审判庭层面的全庭法官会议或跨业务部门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通过设置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法官会议,为个案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审委会议题过滤及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提供规范化、公开化的运行平台保障。

    三、监管台账化,厘清院庭长个案监督管理权责边界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审判质量有所提升,但“类案不同判”“小案大舆情”等现象偶有发生。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由于缺乏对“四类案件”的科学识别标准,存在院庭长履行个案监督管理职责边界模糊不清的问题。为确保法官“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重庆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实践难题,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依托,将“四类案件”具体划分为重大敏感、疑难复杂和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并通过系统自动甄别、法官主动申请+院庭长识别确认、院庭长直接确定等方式,将“四类案件”统一纳入“典型案件动态台账”,并规定“四类案件”原则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否则系统将对其结案流程予以“冻结”。对进入台账案件要求院庭长必须通过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恰当方式进行监管,对未进入台账案件则要求院庭长不得随意干预过问,既为院庭长个案监管权的行使划定“红线”,又为院庭长规范履行个案监管职责提供组织化、平台化的路径保障,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四、组织规范化,赋予会议讨论意见“柔性约束力”

    多年实践经验表明,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影响案件审判质效,质量是专业法官会议的灵魂。重庆法院积极通过创新会议成员组成模式、创新会议上会要件、创新会议组织程序和强化会议效力约束等措施努力提高专业法官会议质量。一是实施“固定岗位+不特定岗位”的会议成员组织模式。建立既相对固定又具备弹性空间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库,辅之以将法官参会情况纳入业绩评价体系的举措,较好解决法官之间相互推诿参会热情不高问题,极大丰富每次会议出席人员的层次结构,使得会议讨论意见能够体现该院法官的主流裁判思路。二是提升会前准备质量。对拟提请上会的议题,要求承办人制作包含案件基本情况、需要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拟处理意见及理由、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等内容的汇报提纲,以此倒逼承办法官扎实做好会前钻研,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三是严格会议组织程序。规定会议前三天提交议题申请和三分之二以上最低出席比例等要求,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秘书、记录员分别由审委会秘书、记录员兼任,从而实现与审委会的无缝衔接。四是强化会议效力。通过复议程序设置赋予会议讨论意见“柔性约束力”,规定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而避免“任性裁判”。

    五、类案指引体系化,提升法律统一适用整体能力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既是提升审执工作整体质量的重要抓手,也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重庆法院专业法官会议除承担法官办案咨询、审委会议题过滤等传统职能外,还承担着跨业务部门、跨审判领域的裁判意见分歧研究,以及既有裁判规则的调整改变或新型裁判规则的研究确立等职能。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在对个案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的同时,还需对讨论过程中涉及的具有普遍性或典型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就是否需要提炼裁判规则以及是否需要撰写典型案例等问题形成意见,进而促进指导性意见、典型案例等成果转化,统一法律适用。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咨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咨询均应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将讨论意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以此指导辖区法院类案裁判规则统一。再者,对全市三级法院的被改发案件,要求将自查评析情况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总结,从而统一本院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认识。

    六、运行技术化,实现审判监督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

    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才能推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改革行稳致远。为深化制度执行,重庆法院始终秉承“好制度+高科技”发展方向和“同一平台、同一系统、同一标准”建设理念,坚持司法改革与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两翼发力,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中枢,对全市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升级改造,将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典型案件动态台账、改发案件判后评析等各项审判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信息技术转化融入对应审判流程节点,实现会议申请、议题审批、材料交互、上会排期、记录归档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典型案件自动识别、人工标识、动态监管、结案审查等全流程网上运行,上下级法院间有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咨询、解答全流程网上运行,以及改发案件判后评析工作全流程网上运行,为院庭长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提供规范便捷、留痕可溯的平台保障。

    (作者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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