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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丹:日本民事审前程序特点

时间:2020-08-21 07:4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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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流程图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在诉讼系属后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包括交换收集证据、确定争点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展开主张,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并以判决的形式对该争点作出判断。因此,为了更迅速地实现民事裁判,有必要在辩论程序前设置一个程序,以早期明确诉讼争点,有利于后续证据调查紧紧围绕该争点。下面浅析日本民事审前程序制度。

    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

    在日本旧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且采取了双方当事人交互提出准备书面的审理方式,导致在口头辩论中无法明确诉讼争点,后续的证据调查效率较为低下,证人讯问等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修订旧法后创设的辩论兼和解程序又带来了新的问题。

    因此,在修订新民事诉讼法时,为了实现合理且迅速的民事裁判,认为有必要早期确定争点,在此基础上,以该争点为焦点进行高效率的证人讯问等证据调查。为达到该目的,日本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在新法中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关于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设置有三个并列的程序,包括预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及依书面的准备程序。

    预备的口头辩论程序。在日本,法院在认为有必要进行争点及证据的整理、且认为应选择预备的口头辩论时,决定适用预备的口头辩论程序。预备的口头辩论于法官指定的日期在法庭内进行,该程序是以争点及证据整理为目标的口头辩论,只要是对争点及证据的整理有必要的,一般口头辩论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均适用于该程序。

    预备的口头辩论,原则上持续至证据及争点整理完成为止,也即到明确法院在之后的证据调查中所要查明的事实为何为止。预备的口头辩论终结后,若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要求,则应说明未能在预备的口头辩论程序终结前提出该攻击防御方法的理由。

    辩论准备程序。案件适用辩论准备程序,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由受诉法院或受命法官进行主导。辩论准备程序明确规定,应在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到场的日期进行,法院可以允许其他人旁听,对当事人申请旁听的人,除了会妨害程序进行的人以外,应允许旁听。在辩论准备程序终结时,应明确之后证据调查程序中所要查明的争点。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取消辩论准备程序,但当双方当事人都申请时,应取消该准备程序。辩论准备程序终结后,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的当事人负有说明义务。

    依书面的准备程序。对于有必要整理争点及证据的案件,有当事人居住在偏远地区等特殊情况,法院认为有合理理由,应选择依书面的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时,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适用依书面进行准备程序。

    依书面的准备程序,在原则上由该案的主审法官主导,但在高等法院可由受命法官主导。在依书面的准备程序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准备材料或书证等的复印件,用于整理争点等。作为依书面的准备程序的补充,主审法官可以采用电话会议等方法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进行争点整理,该协商结果交由书记员进行记录,当事人可依据该电话会议协商结果,对书面准备材料进行修正或者另行主张,以此达到实质上的争点整理。

    在依书面的准备程序中,法官也可以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在依书面的准备程序终结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争点相关的书面材料,且在该程序终结之后,进入口头辩论程序时,法院认为有必要且可能时,应对之后证据调查程序中所要查明的事实进行确认,以此来保留该准备程序的成果。对于依书面的准备程序终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时,同样负有说明义务。

    准备程序的差异

    在实践中选择哪一种程序进行争点整理,是由法院决定的,并由法院明示该选择。三种审前程序在功能及程序设置方面有些许的差异,预备的口头辩论是为了整理公开庭审中的争点;辩论准备程序并不一定是为了公开庭审;依书面的准备程序是在当事人难以来到法院等特殊情况时,利用交换准备书面或电话会议等简便的方法整理争点的程序。

    在三个准备程序中,依书面的准备程序属于特殊程序,关于预备的口头辩论和辩论的准备程序,有以下几种具体差异:第一,程序进行的场所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在法庭内进行,而辩论的准备程序在法庭以外的准备室、调解室、法官室都可进行。第二,关于是否允许旁听的规定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原则上公开进行,自由旁听;而辩论的准备程序并不一定要公开,但可以允许旁听,且当事人申请时,应允许旁听。第三,程序的主导者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由受诉法院主导,而辩论的准备程序由受诉法院或受命法官主导。第四,在程序中法官可采取的手段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可采取对争点及证据的整理有必要的一切行为,而辩论的准备程序有一定的限制。第五,是否可采用电话会议等程序不同,预备的口头辩论不可采用,而辩论的准备程序可以。

    日本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作为核心内容之一,以期在实践中制定一个运行良好,且有实效性的制度,在之后回顾民事修订的座谈会上,上述争点整理程序被评价为是一次成功的改革。三个并列的争点整理程序,法官可以选择一个适合具体案件的程序进行争点整理。法官的早期实质性介入,以释明作为引导,确保了争点整理程序的实效性。日本的民事诉讼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争点整理程序终结后,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的问题方面,规定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则负有说明义务,这种缓和性的制度设计,可保障准备程序在实践中的良好运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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