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14:30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master
本报讯 (记者 吴玉萍 通讯员 耿小军)近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联合召开的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座谈会上,天津高院与市工商联签署《关于发挥商事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对接。
据了解,天津高院与市工商联在前期良好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达成了充分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的共识。期间,双方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区工商联、商会、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最终出台了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完善诉调对接相关机制,调动调解组织积极性,激活解纷活力,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共同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
《实施意见》共分为一般规定、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保障措施五部分,明确商会调解的适用范围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主要针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商会会员的民商事纠纷;提出建立健全纠纷预防、先行调解、信息共享、诉调对接、联席会议五项机制,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对接互通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员全部入驻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规定双方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职责、内容和工作流程;列明指导培训、经费保障、宣传引导、组织领导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改变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的传统模式,改为调解员全部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打破了调解场地对调解员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