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18:4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master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区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完善案例工作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包含六个部分二十八条,即总则、案例的发现和培育、案例的遴选和发布、案例的参照适用、案例工作的保障和激励以及附则。《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区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职责分工,对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定义以及报送发布条件作了详尽说明。
《实施意见》要求,全区法院提高案例意识,将案例编写与日常审判工作紧密结合。细化案例选送标准,设立案例评审委员会,明确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推送程序和要求。强化案例编选网络建设,发挥上级法院及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备选案例培育工作的沟通与交流。
《实施意见》规定,高院负责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参考性案例进行汇编和清理。除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指导性案例和全区法院参考性案例外,各中、基层法院可以自行编发本院或辖区法院的典型案例,但不得与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