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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裁判文书简化改革 提升简案快审工作效率——河南焦作中院关于民事简易裁判文书适用状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1-19 18:4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master


图一: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焦作市各基层法院速裁案件和简易裁判文书数量情况
图二: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焦作市各基层法院简易裁判文书类型占比情况


    核心提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提倡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对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释法说理,并提出了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三种民事简易文书样本。目前各地法院民事简易裁判文书正处于探索阶段,为了分析研判简易裁判文书的运行现状,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调研组对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焦作市两级法院民事简易裁判文书的适用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1.简易裁判文书整体适用比例偏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焦作市10家基层法院均设置了速裁团队或者速裁庭。但统计发现,各基层法院中简易裁判文书在速裁案件结案中的适用占比过低,大量的速裁案件没有以简易裁判文书作为结案文书。除2家基层法院没有适用过简易裁判文书外,其他8家基层法院已审结的速裁案件中,适用简易裁判文书作为结案文书的案件占比在1%至10%之间,全市法院整体的简易裁判文书适用比例则为13.95%(见图一)。

    2.要素式裁判文书适用最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样式文书分类,简易裁判文书分为表格式、令状式和要素式,并且在2016年至2018年间,各地以要素式文书为中心,提出了要素式审判的改革方案。但在三类简易裁判文书中,适用比例最低的就是要素式文书。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焦作市10家基层法院总计作出简易裁判文书4872份,其中适用比例最高的是表格式文书,数量为4026份,占比高达82.64%,但仅有8份要素式裁判文书,可以说从实践中几乎已经排除了要素式文书的适用(见图二)。

    3.简易裁判文书适用场景较为单一。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文书可以简化,而小额诉讼案件的文书无需附加条件就可以简化。统计发现,在焦作市,简易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小额诉讼领域,文书总量为4254份,占绝大多数,而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简易文书的数量仅为610份。

    二、原因分析

    1.简易裁判文书尚无统一适用规范。裁判文书的简化,需要有统一明确、易于执行的规范意见,但目前由于裁判文书简化尚无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立法和各地的探索进程不一。一方面,适用范围无统一规范意见,更多是从案件难易程度来进行界定,排除调解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类显性条件外,决定能否简化文书的根本性条件有二:一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二是当事人同意简化。但该项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目前各地都以案件类型作为确定裁判文书简化的适用条件。焦作市各基层法院对简易裁判文书的简化探索处在不同阶段,缺少统一规范的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文书格式无统一规范标准。首先,表格式趋于统一,要素式则五花八门。目前焦作市各基层法院简易裁判文书主要采用的是表格式和令状式,尤其是表格式模板适用数量最多。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表格式文书有明确体例,实践中的表格式文书均参照制作,体例统一,但要素式文书仅以劳动争议案件举例,且较传统文书格式变动最大,导致实践中要素式文书格式不统一,问题较多。其次,令状式文书体例暂无统一标准。令状式基本是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对于裁判文书进行逻辑结构上的删减,各地法院探索适用的版本均舍弃了证据分析认定的部分内容,同时多数版本舍弃了案件由来部分内容,各版本主要区别在于诉辨意见和事实认定部分是否简化。

    2.要素类型导向阻碍简易文书改革进程。由于要素式文书的形式创新效果最为显著,各地高院开始着重推广要素式裁判文书。相应的,焦作市法院的裁判文书简化探索也以要素式为主。但课题组调研发现,基层法院法官普遍不愿意采用要素式文书,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要素式格式文书最佳适用场景是手写而非打印。要素式文书是对特定案由的裁判文书尽可能罗列出统一的要素,然后根据个案情况来对统一模板的不同要素进行再加工再取舍,从效率角度来看,此种文书最佳适用场景应当是手写场景,甚至可以将盖好章的文书模板统一放置在审判庭,当场填写后当场分发。如果运用在打印场景,则统一模板在制定时因为要尽可能完备,会导致模板中罗列的要素过多,导致后期进行取舍时的工作量骤增,反而不利于提高效率。二是要素式格式文书配套措施推行难度较大、增加审判负担。从实践来看,焦作市位于中部地区、内陆省份,当事人整体法律意识能力一般,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立案环节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难度较大,多数当事人甚至无法准确理解审判要素的专有名词。从调研结果来看,如果不考虑特定地域民情,单纯为了采用要素式文书而推广要素表或者要素式审判,可能会增加一线审判工作负担。

    3.二审对简易裁判文书接受度不高。从焦作市的审判实践看,由于当前尚无统一的规范制度,二审法官对于各基层法院的改革创新举措评价不一,整体接纳度不高。一是基层创新举措较多,存在乱象。调研发现,曾出现过系列案件共用一个裁判文书,案号部分采取区间方式表达,如“220号-250号”,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信息采用附件表格的方式进行概括。不少二审法官认为,如此多案一文的举措,一旦出现个别当事人上诉,就会给送达工作带来困扰。二是存在一、二审文书的形式逻辑是否统一的问题。如果一审采用简易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中不再表述事实认定,则二审法官如何审查一审的事实认定,如果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则二审裁判文书采用何种模式与一审文书对应,二审是否需要重新将事实认定部分补齐,这些都需要有统一细化的规则来解决。

    三、对策建议

    简易裁判文书的简化途径应统一规范,避免因各地的司法创新举措不统一,导致裁判文书简化范本不一,影响公众的司法体验。为此,课题组从简易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格式标准、审级衔接方面提出规范意见,以期切实推动改革,提升司法效率。

    1.简易案件效率价值具有优先性。一是简易案件效率价值优先于公示价值。首先从当事人角度,效率需求优于公示需求。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文书简化条件的规定核心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在很多简单案件中,当事人更关注快速获得法院判决结果,并不在意其他内容,效率需求显然优先于公示需求。二是裁判文书内容详实、说理透彻、逻辑完整,裁判文书公示后便可以获得理想的普法效果和社会公众的认同,特别是繁案难案更容易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需要着力写好写全裁判文书。但大量的简单案件裁判文书公示后并无太多人关注,因此有必要区分案件繁简,推广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更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

    2.小额诉讼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选择适用。一是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法院释明后应全面适用。最新的繁简分流改革方案在探索小额诉讼程序的扩大适用。课题组认为,只要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或者庭审笔录中告知过文书简化的相关内容,就应当在小额诉讼中全面适用简易裁判文书。二是在简易程序中,赋予法官决定权,经程序告知即可适用。简易裁判文书改革的初衷在于降低一线法官工作量,提升审判效率。因此,要鼓励承办法官灵活积极的选择权,确定以案件类型为指引,由审理者决策的适用原则。程序上通过权利义务须知或者庭审笔录告知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后即可适用文书简化。

    3.小额诉讼适用表格式,简易程序推广令状式。课题组认为,要素式裁判文书需要诉讼参与人极高的诉讼能力和水平,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则应当重点推广表格式和令状式文书。一是小额诉讼案件全面适用表格式文书。建议尝试小额诉讼全面适用表格式文书,甚至对于案情简单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二是简易程序案件鼓励推行令状式文书。通过对比几种不同版本,课题组认为在争议不大的简易程序案件中,案件由来、诉辨意见、证据分析没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一一列举,令状式裁判文书只需要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结果。当然,由于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有上诉权,因此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4.试行二审文书简化范本。一、二审裁判文书在结构上有不同之处,从社会效果和普法效果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进一步探索二审文书的简化范本。由于二审对一审裁判主要是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审查,因此在规范一审简易文书格式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简易文书中保留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部分重要内容。对于本身案情简单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如果一审裁判文书已经采用令状式简化格式,则二审裁判文书应当采用与一审裁判文书一致的外观体例,这样可以保证一、二审文书的外在逻辑一致,还可以进一步助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为二审速裁法官减轻工作量,提升审判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课题组成员:王  波  王国利  刘建章  梁 昱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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