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3 16:20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master
本报讯 (记者 吴玉萍 通讯员 吴 蝶)12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及保险、证券、金融消费等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6个方面提出20条落实举措。
《意见》明确了工作任务和适用范围。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以及支付领域的金融消费纠纷等,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渠道进行化解。
《意见》指出,要建立在线解纷规则,优化非诉分流机制,完善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推动金融纠纷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相关规则建设。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解决金融纠纷,对调解不成的简单金融纠纷,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可采取要素式审判方式,对涉及民事赔偿的群体性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可通过示范判决的方式宣示法律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意见》强调,要加强诉调对接,鼓励和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专门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落实好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共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