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7 13:2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master
本报讯 (记者 马 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全区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类案检索的指引作用,促进类案同判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根据《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检索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类案进行收集、整理,并对不同裁判观点等进行识别、归纳和参考的过程。法官办理案件具有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以及本院首例案件等四种情形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要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该案例并说明理由。
《规定》指出,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要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一般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承办法官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除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经合议庭评议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检索所得类案的多数裁判观点一致的,按照合议庭评议结果作出裁判。存在无法参照等情况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