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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天彤等:优化司法确认制度 促进诉调精准对接——天津河西区法院关于司法确认制度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1-01-28 18:0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1月28日 责任编辑:master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非诉调解简易快捷的优势凸显,通过司法确认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助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基层治理走向善治。为进一步探索优化司法确认制度,实现诉调精准对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五年来天津法院司法确认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20年,天津全市共受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12511件,除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略有下降外,收案数基本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其中2016年受理485件,2020年受理4170件,5年间增长了7.6倍。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请确认诉前调解协议比例较高。从确认调解协议的来源考察,由法院诉前联合调解机构调解的案件有7757件,约占总数的62%;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为1488件;各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纠纷952件;另有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426件。

  2.各法院受理案件数不均衡。全市16个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数量上并不均衡,最高可达2871件,最低则不足10件,与几何增长的民商事案件相比不呈正相关,一方申请人相同的批量案件较多。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医疗、交通事故、物业合同、商品房预售和民间借贷等纠纷,合计占比超过85%。

  3.虚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防范较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是虚假协议司法确认的高发领域,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隐蔽性较强,识别难度大。而且虚假协议司法确认的认定标准较高,存在“当事人主张多、法官认定少”的困境,法院多以证据不足、真实性无法确认为由不予确认或驳回申请,回避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正面直接认定。

  二、原因分析

  1.制度规定尚需细化统一。伴随着司法确认机制的发展演变,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和改革文件相继出台,但在适用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期限、管辖法院等方面,不同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有待进一步细化统一。

  2.激励机制有待充实完善。按照现行绩效管理模式,司法确认案件往往被作为简单案件计入权重,考评收益较小,对法官吸引力有限。司法确认作为调解的后续环节,若调解工作质量不高,将增加法官审查协议的时间成本,在投入和产出失衡的情况下,法官更倾向于以考核权重较高的调解结案方式间接确认。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调解、确认全程免费降低了虚假协议确认行为的违法成本,但加大了法官的职业风险。

  3.相关主体认知存在偏差。很多当事人不知悉司法确认的制度优势,或者相信对方将如期履行调解协议,认为没有申请必要。有些调解员认为,达成调解协议就已经解决纠纷,无需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导致信息壁垒。司法确认制度将已非诉分流的案件导入法院,难免增加法官工作量,但个别法院没有为之创造必要条件,未配备专门人员、场所等。

  三、对策建议

  1.加强顶层统筹规划。司法确认的目标定位在于高效、经济、快捷定分止争,本质为非诉程序,应立足司法确认性质定位,进一步统一法律规范,理顺细化救济程序。为适用范围做“加法”,学习推广《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纳入特邀调解、行政调解、行政磋商协议;为适用范围做“减法”,剔除业已履行完毕等不具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

  2.探索扩大案件管辖法院。鉴于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已开展诉前调解,加强特邀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解纷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此,可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试点效果并予以推广,探索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扩大至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

  3.提高调解协议质量。把调解员“请进来”,着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调配特邀调解资源,加强考核力度;推动法官“走出去”,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审判权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协助调解机构开展“要素式调解”,规范调解协议,引导加强调解标准化建设;健全调解机构与法院沟通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加强情况通报,促进信息共享,确保程序高效快速运转。

  4.继续推广线上确认。要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丰富司法确认供给形式,实现线上线下司法确认互动。司法确认流程线上办理,打破地域隔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让矛盾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5.加强虚假协议确认风险管理。强化风险等级识别,提高发现的可能性,根据虚假协议司法确认高发领域和特点,划分案件风险等级,坚持比例原则,采取类型化防范策略,加强审查核实力度;健全诚信诉讼承诺制度,降低证据证明标准,加强关联案件检索,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升虚假协议确认处罚的概率;提高违法成本,规范司法处罚,规定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形成公检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建立全国法院虚假诉讼黑名单,强化联合惩戒。

  6.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依托“法律六进”开展司法确认宣传,明确调解机构的告知责任,引导当事人算好金钱账、时间账,减少信息不对称。

  (课题组成员:钱天彤 孙 政 周 奕 李 硕 李公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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