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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坤:通过裁判释法说理践行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时间:2021-03-17 13:2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3月17日 责任编辑:master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并将公正司法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值得肯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专业司法解释相比,这一指导意见最大的特色,就是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审判领域的体现。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不同的映射。对司法工作而言,最重要的核心价值莫过于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理应成为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指出,“有国家者,非立法之难,而用法之难也。”“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治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有其法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上述论断精辟地指出,法治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核心在于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关键在于适格的司法者。司法者(或用法者)的法治理念和价值水准,直接决定了司法效果和法治成效。从这个角度看,《指导意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并将公正司法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强调“通过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力图使公正这一核心价值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包括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环节,值得肯定。

  立足现代诉讼制度,司法公正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司法者能否坚持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权,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认的基本人权,是检验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公正审判的核心要义,在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有学者认为,审判程序属于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即存在决定结果是否公正的独立标准,但不存在保证达到满足这一结果的程序规则。进一步讲,无论如何设计审判程序,都很难避免出现司法错误。鉴此,既然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诉讼结果公正,就只能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结果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原初意义上,主要是指严格执行制定法的程序规则。随着正当程序理念的发展,在严格执行制定法规则基础上,学界提出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概念。所谓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指制定法的程序规则应当包含相应的权利要素,并致力于通过法律程序保障宪法法律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由此建立起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内在关联。鉴此,为践行公正这一核心价值,司法审判应当恪守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不仅应当体现在司法过程之中,更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环节。具体言之,对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特别是当事人诉讼权利遭到侵犯或者不当限制等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处理结果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严格贯彻执行新的司法解释,形成更多的程序性裁判典型案例,特别是具有实质指引功能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成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中之重。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是法律实际形态的塑造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案件,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仅仅照搬照抄法条,或者试图机械适用法律,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法官不能也不应当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积极探寻法治的真谛。这对法官“释法说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帮助”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进行了“解释”,但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类似的案件也总有差异之处。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总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并通过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实现文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类似,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解释和适用法律,也应当遵循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指导意见》强调正确运用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体现了对法律解释的重视,对促进法官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但不是唯一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总要均衡考虑各种价值的竞争性需求。例如,司法活动需要兼顾公正与效率,需要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需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需要强调的是,不同的价值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和谐共生的关系,当然,因司法的使命和职责所系,公正的价值始终居于核心地位。这意味着,当不同的价值存在紧张关系时,不能弱化公正这一核心价值。《刑事程序的两种模式》一书中,提出了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两种经典模式,精辟地描述了刑事司法领域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犯罪控制模式下,通过非正式的流水线式工作程序,无疑能够更加快捷地处理大量的案件,但这种做法的核心特征在于有罪推定,通过辩诉交易等方式架空审判程序,实现刑事诉讼的“去审判化”,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相比之下,正当程序模式反对有罪推定,认识到刑事程序存在致错可能,进而强调适用正式的、中立的、对抗式的事实认定程序。从价值角度看,正当程序模式重视个体的自治和尊严,通过相应的程序控制和权利保障,避免刑事程序仅仅关注效率的最大化。同时,正当程序模式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被告人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权获得辩护,并不因为涉嫌犯罪而丧失法律的平等保护。关于公正和效率的这些深层思考,不仅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加以慎重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予以认真权衡。当然,司法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这些价值考量,最终都要落脚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之中。鉴此,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不仅仅是简单宣告裁判结果,而是应当像《指导意见》要求的那样,“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充分体现司法者对公正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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