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0 13:05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master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法发﹝2020﹞30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法官培训条例》是2000年10月20日制定印发的,2006年3月30日进行了修订,共6章34条。10余年来,《法官培训条例》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规范法官培训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实,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法官培训条例》亟待配套修改完善。一是党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明确了新的目标、任务,需要通过修订《法官培训条例》加以贯彻落实。二是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需要通过修订《法官培训条例》进行制度化推广。三是随着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等改革的全面落实,司法人员岗位职责的新变化和司法素质能力的新要求,对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及时修订《法官培训条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对《法官培训条例》进行修订。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将《法官培训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20年全国法院政工工作要点》,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及政法队伍建设等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交流座谈等方式,全面梳理分析了近年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认真总结了全国法院法官教育培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经过多次集中研讨,数易其稿,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条例修订工作。新修订《条例》共8章57条,从体例和条文上看,对《法官培训条例》做了较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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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条例》修订坚持的原则和精神是什么?
答: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条例》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部署要求,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训内容、分类分级、条件保障等方面,对标对表,把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要求落细落实,对各级法院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精准指导和具体要求。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准确把握当前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趋势以及法院队伍结构、素质水平呈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对法官培训种类、内容、方式,法官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法官教育培训条件及保障等制度体系进行调整完善。三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地方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在法官教育培训中的职责。将全国各地法院法官培训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集纳,上升为制度规定。同时,对法官培训工作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提出解决办法。四是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注重与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将上位法的最新要求吸收到《条例》中,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对2006年《法官培训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
一是关于名称。由原来《法官培训条例》调整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将法官经常性教育与专题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思想政治教育与司法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全面拓展法官素质养成方式,全面提高法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是关于体例。修订后的《条例》由总则、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附则等内容组成,体例更完整,逻辑更清晰。
三是关于法官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等内容写入指导思想,确保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同时,明确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坚持政治统领、坚持按需施教、坚持分类分级、坚持从严管理。
四是关于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为政治部,各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并通过各自职能的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关系。
五是关于教育培训内容。明确规定坚持以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培训为重点,并注重综合素质等方面教育培训,同时分别规定了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综合素质培训的重点内容,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是关于培训种类。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原来的“预备法官培训”调整为“法官职前培训”,培训时间由“不少于一年”调整为“一年”。将“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名称分别调整为“晋高培训”和“在职培训”,使表述更加准确。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培训实践,将“任职培训”时间由不少于“一个半月”调整为“半个月”,将“在职培训”时间由不少于“半个月”调整为“12天”。
七是关于教育培训方式。适应新时代教育培训发展趋势,增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的培训方式。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吸收近年法官培训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增加“岗位练兵”的培训方式,将丰富生动的审判实践转化为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提高法官素质能力的教学资源。
八是关于教育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强调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资、课程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和从严办学要求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推动高层次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增加深化人民法院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等规定。
九是关于师资、课程、教材。明确规定了从事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对授课教师的教风和纪律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结合法官教育培训实践,新增规定了法官教法官、法院领导干部上讲台、退休审判业务专家返聘任教等内容,明确规定建立完善法官教学师资库、精品课程库、教学案例库,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建设。
十是关于考核与评估。根据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新增规定了法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跟班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同时,明确规定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评估制度,通过对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的评估,促进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和完善教学。
问:请问学习贯彻《条例》需要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答:修订后的《条例》作为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涉及到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方面面,内容丰富,思想性、时代性、指导性、操作性强,各级法院要以各种形式各种活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既要熟知具体规定和要求,又要突出重点,深刻理解和领会贯穿其中的精神实质。具体而言,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一是坚持政治性。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要首先坚持政治性,将“坚持政治统领”作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把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建设作为一以贯之的要求,筑牢法院干警的理想信念,提升法院干警的政治素养。《条例》明确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最突出位置,教育引导法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遵循规律性。法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决定了法官教育培训要遵循司法规律和特点,要体现法官教育培训自身特色。《条例》详细规定法官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同时将法官培训分为法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并根据不同阶段职业要求,分别规定了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和培训时长。
三是突出实效性。法官教育培训要切实服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精准把握培训需求,精心设计培训内容,精确选调培训对象,精细挑选培训师资。为切实解决“训非所需”,不分层次、不分对象,“一锅煮”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按需施教”和“分类分级”原则,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精准施训、靶向教学。为避免出现因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单一导致培训缺乏吸引力、影响培训效果等问题,《条例》规定法官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同时规定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学。
四是增强创新性。例如,针对法官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不充足不平衡问题,《条例》规定各地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协作,采取合作办学、师资共享、异地办班、远程授课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共用。深化人民法院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积极探索与高等学校、相关单位联合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条例》强调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全国法院精品课程库,充分利用法官教育培训信息化交流平台,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通过开设“人民法院大讲堂”等特色培训项目,鼓励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等。
五是强调纪律性。《条例》明确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把“严”的要求贯穿法官教育培训全过程。《条例》规定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资、课程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授课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法官必须严格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法官培训档案,及时记载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并作为法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