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5 21:00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master
编者按 疫情之下,多国均采取隔离、封锁等限制人员自由流动的防疫政策,该政策在控制病毒扩散的同时,亦对司法审判尤其是庭审在场性要求提出了挑战。面对挑战,远程庭审成为多国司法机关应对疫情的重要举措。英国高等法院院长杰弗里·沃斯在近期发表的演讲中指出:新冠疫情催化了司法领域早已需要的技术吸收,远程庭审程序的高频运用并非疫情之下的权宜之计,而应成为未来英国解决商事与财产类纠纷新面貌蓝图的一角。
隔离期间远程庭审适用表现及范围
自居家隔离政策施行后的12周内,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以下简称英国商财法院)迅速响应各类型远程庭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近85%的常规计划工作量,成绩可观。技术方面虽然偶尔出现问题,但6个月后女王陛下法院与法庭服务处改革项目创设的平台将全面启动并运行,以更优化功能代替各类第三方视频会议软件。总之,隔离期间律师、法官及当事人均表现出色:庭审远程进行,而正义得到伸张。
隔离期间,Skype、Teams或Zoom完美适用于庭前听证,甚至部分庭审程序,持续数天、甚至个别持续数周的长时间庭审亦完全适用。虽然对于部分无技术应用能力的当事人可能会造成更多困难,但该群体也并非完全不能参与其中。远程庭审在管理方面虽需加以完善,但技术上均运行良好,媒体可参与其中,事实上,部分记者反映更偏好远程庭审,相较于在不同地点进行的现场庭审,他们可更轻松地随时参与或退出。
部分类型庭审若远程开展,效果显然会不太理想。应识别不适用或者至少不应完全适用远程庭审的情形:(a)当事人、证人弱势或运用技术困难,难以操作计算机或处理电子文件的;(b)被指控不诚实的证人,例如,若与法官不在同一房间,其证词可能会受到干扰的;(c)可能导致立即被判监禁的羁押聆讯;(d)因涉公众利益,大量公民可能试图参与庭审,存在扰乱庭审可能的。
即使存在以上需现场审理的情形,也并非意味庭审完全不可远程进行。法官可以指导混合式庭审,即一部分在法庭上进行,一部分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分流系统对预判庭审程序适用发挥显著作用。在隔离期间,经早期设计并随《远程庭审条约》投入使用的分流系统运行得相当成功。法官可事先了解每一起在审案件的确切情况,以决定如何处理,以及若无法现场审理,是否有延期必要性。
远程庭审之争
当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远程庭审是司法的次优形式,而英国商财法院致力于实现最优之司法,故应重新回归新冠疫情前的工作常态。另一种认为,应总结经验,发挥长期效应,设计商事争议解决实现公平正义的新方式:一种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且允许更多人诉诸司法的方式。
远程庭审应延续之原因
第一,符合便民原则与服务思维。首先,远程庭审可减少差旅费用。其次,域外当事人对远程庭审程序满意度高。当事人可直接在域外参与庭审,而无需承担额外费用或遭受不必要的延期。实践表明,可供选择的远程庭审程序,使英国商财法院比其他坚持现场审理而引发大量事务堆积的法院更有吸引力。再次,远程庭审符合国际仲裁惯例。大量国际仲裁均为远程进行。仲裁从业者的经验表明,远程庭审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因在纠纷漩涡中倍感压力的商事主体颇具吸引力。
第二,配套司法信息化之必然要求。司法信息化是英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既定方向。早在2016年,英国首席大法官即于《司法体制变革》一文中指出,为确保英国司法体系的世界引领地位,应将英国传统司法优势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开启一场剧烈变革,其中专节提到运用可视化技术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其后英国政府投入12亿英镑探索研发数字法庭系统。因电子数据便于携带和易于存放的优点,法官和律师群体对数据信息化接受速度极快。
第三,维持英国商财法院的国际竞争地位。因使用加密资产和智能合同等新型交易模式而产生的纠纷向全球商事审判提出了新挑战。加密资产如比特币,因波动性大、风险高、流通领域极广,且大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易引发国际性投资者纠纷。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发布调查显示,目前共有260万英国消费者购买过加密资产,这一数字较去年增加了110万。
与加密资产伴生的无需人工干预即可部分或全部执行的智能合同之效力,与纠纷产生之时的责任认定与分配,均为实践中有待探索完善之议题。英国商财法院应为前述问题提供一个具备领先地位的争议解决中心,在纠纷主体多元化、国际化特性之下,远程庭审将是其提供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庭审类型本就无需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同一地方聚集,尤其是不太可能作出实质性裁判的庭前听证和案件管理听证。
远程庭审之缺点
有观察者指出远程庭审存在大量“预设”缺点:较传统庭审程序而言,远程庭审速度更慢,对诉讼参与者而言更耗费精力,口语交流欠缺直接性,在程序管理和启动方面更麻烦。
以上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得出的,疫情紧急时,工作人员数量已大幅减少,且对该突发状况没有任何准备。今后,远程庭审预备工作将配备更多的人员,相关软件会得到明显优化,并且届时很多诉讼参与者将在办公场所而非因隔离政策在家参与庭审。
一些个体,无论是诉讼当事人、律师还是法官,都会受到隔离政策的不利影响。对此,英国商财法院在早期即提醒法官对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不同场所保持敏感,例如当事人负有照看义务,有些困难是无形且难以言说的,然而,一旦恢复正常办公,前述问题并不能成为取消远程庭审的充分理由。
新面貌之构想
“新面貌”非强调Skype或电话听证应成为所有类型案件的审理常态,而指后疫情时代,英国商财法院应对疫情紧迫情势下所取得的成绩进行一次缜密复盘,全面反思在21世纪应如何解决商事和财产类纠纷,发挥法官与律师群体之想象力,创造符合国内外商事群体期待的争议解决机制。
史无前例的灵活性
“新面貌”必须首先提供史无前例更具灵活性的争端解决程序。英国相关试点经验中“可选清单”是很好的示例,即使是在商事和财产领域,单一程序也并不适合所有诉讼参与人。
扩容混合式远程庭审模式。前文已提及的主体混合式指部分参与者在法庭上参与庭审,其他人远程参与;另一种则为阶段混合式,区分案件不同阶段,部分阶段通过远程进行,部分当面进行。两种模式均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关注多样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方法(以下简称ADR)。新冠疫情虽非ADR产生源头,但为其建设性变革提供了契机,进入诉讼程序不应标志着ADR的结束,而是开始。然而当前情形为,进入诉讼程序后至当事人最终接受调解前,大量资金用于支付相关诉讼费用。虽然调解通常是成功的,但不应是纠纷庭外解决的唯一手段,需要更密切地关注早期的中立评估、更早开展的调解工作、确定核心争议焦点及法官主导的磋商。
引入技术友好型规则和程序
以此次为契机,引入技术友好型规则和程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及民事诉讼指引存在篇幅过长、过于复杂的问题,近三年内,民事诉讼指引的内容已得到大幅度精简,且仍将继续。正在推行的针对小额诉讼和治安法庭裁决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技术友好型规则和程序引入打下理想基础。民事诉讼指引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地点、庭室和办公场所,而除了现场审理之外,整个诉讼程序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在线审理的方式进行。
改良远程交流方式。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可通过电子邮件、WhatsApp或Teams在线交流。但落实到更细节处,当法官在远程庭审中要求提交材料时,并没有一种公认的方法可以将材料以电子方式即时地提供给法院,这是必须改变之处。
以远程方式宣判。新冠疫情前,即便随后并不会组织听证,法院亦均在法庭上进行宣判。设立此类庭审,让法官、书记员亲自到场毫无意义,不能再退回到这一程序。远程宣判程序可提供给同意文书上网的当事人选择,且不会造成延迟。
疫情中诉讼材料电子化的创新应存续,无纸化庭审将成为常态。2017年4月,CE软件作为完全电子化的立案系统在高等法院强制推行时,是超前且具争议性的。现在该软件已看似迟缓过时,但它仍可满足服务功能,且已被证明是电子立案的良好开端。在未来HMCTS改革计划的背景下,将建成一个针对刑事、民事和家事案件的端到端电子化案件管理系统。这一建设中的系统将彻底改变以法庭为基础的纠纷解决程序的运作方式。设计该程序需要足够的冒险精神,同时要意识到涉诉自然人和电子化困难者的需要。
庭审程序分流机制仍应延续。此为确保庭审排期费用不被浪费的良好机制,且针对个案所应当适用的程序,无论远程、混合或现场审理,本就为法院自由裁量范畴。
改变审判模式预设
改变审判模式预设,以远程庭审为原则,现场审理为例外。商事和财产类案件庭审远程进行应常态化,除非有充分理由在特定案件中或解决特定问题时需要现场审理。对于审判而言,可能仍有一种预设即面对面开展的庭审才是正当的,特别在出现大量现场证据或在某一证人的可信度受到质疑时,但即便如此,也无理由让整个审判过程均在法庭上进行,或让每一个争点均同时得到解决,英国商财法院解决争端的方法应更加灵活。
现场审理仍会继续存在,但应削减时间。虽然本文对于“新面貌”的构想无疑将成为诉讼新世界的一部分,但逡巡于律师位与审判席之间的现场控诉和听审将继续存在。然而,现代社会中不尽合理之处在于漫长的审判,当律师可在交叉质询中提出问题时,只要其已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事先预估,提问似乎可永远持续。数日的交叉质询永远达不到胜诉目的,反而使旁听者对法官产生同情。
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主导庭审安排。应尽早明确每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制定最具成本效益和效率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如考量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是否确为每一案件或每一案件的每一争点所需,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最佳途径为:所有涉案人员都应在每个诉讼阶段参加漫长庭审。
结语
新冠疫情对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均为一场巨大灾难,对人类亦是一场考验,但它同时提供了鼓励司法审判尝试新方式的舞台,远程庭审的运用虽不完美,但已非常成功。实践已经证明,一个远非有形化的程序可适用于商事和财产类诉讼程序的许多部分。数年后再回顾,新冠疫情将被视为促进早已亟需之技术吸收的催化剂。
后疫情时代,英国商财法院终于可在稍慢的时间里消化所习得之经验,应利用改革热情,建立让世界为之羡慕的大幅度革新的商事司法和仲裁机制;但同时,亦应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可获得性、司法公开性不会在该种热情中丧失或贬损。毋庸置疑的是,新的挑战已经出现,新冠疫情将为律师和法官群体带来巨大工作量,企业已遭受无法估量的损失,涉疫情案件已开始涌现。
我们将拭目以待事态发展。(本文略有删减)。
(译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